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8日讯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王某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4)宁0202刑初253号)显示,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红彦利用担任宁夏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副行长、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宁夏某某科技公司、宁夏某某担保公司等五家公司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转化、贷款清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两家公司所送现金15万元,八次以贷为名索要四家公司“利息”498.28万元,共计513.28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红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已缴纳);二、对被告人王红彦受贿犯罪所得513.2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据悉,王红彦系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原行长。
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于2025年1月6日发布文章《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红彦受贿案》。文中指出,12月12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宁夏银行丽景支行行长王红彦受贿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红彦利用担任宁夏银行丽景支行副行长、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5家公司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转化、贷款清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2家公司现金15万元,以借贷为名索要4家公司“利息”498.28万元,共计513.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王红彦的刑事责任。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红彦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因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