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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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7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通知称,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标签: 试验区 贸易 离岸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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