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发布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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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去年8月正式施行以来,进一步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化水平,促进了政府行为规范。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聚焦增强制度的刚性和可操作性,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表示,此次《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的具体实践,更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举措。

  审查标准的把握关系到公平审查制度落实的有效性和不同地区部门执行的统一性。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4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

  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对有关重要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是《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据了解,自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对1.96万件重要政策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表示,此举既有效预防了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又促进起草单位不断深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和把握,推动制度全面落实,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防止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责任“虚位”、“形式”审查、制度“空转”等问题,《实施办法》中对加强制度监督保障作出了专门规定。

  周智高介绍,《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确定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并对举报处理时限提出明确要求,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结论。

  《实施办法》还规定,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发现起草单位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按照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调查处理。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公用事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招标投标等领域,立案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2件,有力纠治了一批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问题。

  赵春雷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积极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能力提升行动,严格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从源头上制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经济日报记者 李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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