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监管新规落地:明确融资杠杆倍数 不得出租、出借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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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贷公司迎来监管新规。

  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办法》共7章、60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

  《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则是指从事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发挥灵活、便捷优势,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促进扩大消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

  在业务方面,小贷公司可以依法经营发放小额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等部分或全部业务,但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

  在贷款集中度上,《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对于小贷公司开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办法》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等情况,对其承兑业务设置其他监管指标。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一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四倍。

  《办法》还对小贷公司设置了禁止性行为,即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

  (二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

  (三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

  (四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金融属性字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备案;

  (五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信贷资产,不良信贷资产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就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方面而言,《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小贷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对于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贷款,应划分为不良贷款。对放贷资金,则实施专户管理,所有放贷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所有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必须通过放贷专户。

  在关联交易上,《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 小额贷款公司对其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针对小贷公司的合作机构,《办法》要求小贷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统一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规范,并强化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

  就外界颇为关注的催收情况,《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小贷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发现其委托的机构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对于《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办法》也做出了过渡期安排,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金融监管总局方面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联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提升服务质效,发挥自身优势,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更好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的融资需求。

张紫祎

标签: 办法 监管指标 公司应当 公司治理 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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