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晚,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称演员李晨诉王*利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案一审胜诉。王*利因在其注册、运营的微博帐号中发布了一篇针对李晨的博文,其内容中含有诸多具有强烈侮辱、讽刺意味的言论,被判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犯,须在其微博账号主页的显著位置连续30日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李晨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李晨相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
被讽“辣鸡”“渣男” 李晨名誉维权案一审胜诉标签: 娱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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